中宣部等发布通知,广播电视电影网络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文化产业新视界本次申报重点领域和方向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文化等。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0日。
日前,科技部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第五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由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开展。
本次申报重点领域和方向为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文化等。
申报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集聚类基地;一类是单体类基地。
其中,申请集聚类基地应具备目标明确、示范性强、管理规范、配套完善等条件,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0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申请单体类基地应具备特色鲜明、主业突出、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等条件,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且在本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力。
申报截止时间为5月10日。
经过合规性审核、专家函评、会议答辩后,科技部、中央宣传部将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根据会议答辩结果,确定拟调研实勘的基地名单开展调研实勘。
目前,前三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名单已经公布,共有55家。
以下为《通知》全文及前三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名单:
科技部办公厅、中央宣传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党委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党委宣传部: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纲要》和《关于促进文化和科技深度融合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着力打造文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核心载体,按照《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高〔〕72号)相关要求,科技部、中央宣传部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开展第五批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类别
本次申报基地分为两类:
一类是集聚类基地,指依托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类园区等,具有明确边界范围和专业管理机构,能够聚集一批文化科技融合相关要素和企业,并为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特定区域。
一类是单体类基地,指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且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本次申报重点领域和方向: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文化等。
▍申报条件
(一)申请集聚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目标明确。基地应有明确的发展定位、目标和规划,对解决文化和科技融合“最后一公里”或补短板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且在文化科技创新价值链的技术研发与集成应用、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转移、产业技术联盟等方面在全国或本省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2.示范性强。基地内文化科技企业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10亿元,其中为文化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占比不低于20%的企业数量达到10家以上。
3.管理规范。基地具有明确的边界范围,有专业化管理及运营机构,并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4.配套完善。基地应搭建完善的专业公共服务平台,并建立或引入文化科技产业基金,能为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各类机构提供创业孵化、融资推介、信息交流、人才培养、市场推广、管理咨询、知识产权保护等多方面的服务。
(二)申请单体类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特色鲜明。在文化和科技融合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新技术产业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且具有带动示范性,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文化服务水平效果明显且在本行业产生一定影响力。
2.主业突出。主营业务应围绕文化和科技融合且主营业务收入居于行业领先地位,科技企业为文化行业提供科技支撑的相关产品收入总和占总收入的50%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新技术开发文化服务新业态或新业务占其业务种类或数量的10%以上。
3.创新能力强。研究开发以及购买技术服务的费用之和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3%以上,拥有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居于行业领先水平,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达3项以上且被10家以上文化企事业单位采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管理规范。设有专职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推进文化和科技融合等工作。
▍申报要求
(一)申报方式。
采取纸质申请文件申报的方式。请各申报基地在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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