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作风建设年学习型法院每日学堂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邀请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庭长张琳以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雷明光,深入解析《民法典》中有关协议离婚的相关规定。
案例一
协议离婚后一张借条引发纠纷
案情回顾
周某和徐某于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年10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年1月15日,徐某向派出所报案,称受到周某威胁,写下了15万元的借条,借条年1月10日签订,大致内容为今借到周某人民币15万元,分三期偿还,于年1月10日前还清,徐某在借条金额、借款人签名等按下手印。民警询问时,徐某表示没有受到打骂、威胁和恐吓。周某因徐某未支付上述款项,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主张该笔款项为双方协商的离婚后补偿,要求徐某支付15万元。徐某主张是在受到胁迫情况下签订的借条。庭审中双方确认周某没有以现金或者转账形式将15万元实际出借给徐某。
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徐某是在受胁迫情形下签订的借条,根据还原事实,双方确定金额从25万元降至15万元,3年时间分三期给付,双方有协商到最终确定的过程。徐某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信。双方签订借条时没有真实借贷事实,也没有真实借贷意思,是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借条,实质上是对离婚后的财产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借条之名行补偿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徐某支付周某15万元补偿款,北京一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典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例二
两份协议,谁先谁后?
案情回顾
徐某与张某年2月登记结婚。年2月,张某认购了一套房屋并签订售房协议书。年11月,双方生育一子张小某。年5月,张某与徐某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年5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号房屋所有权归徐某。张某主张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房产处理协议。房产处理协议中约定双方及双方父母都希望该房产将来由儿子张小某所有,该房屋产权归张小某所有。徐某年初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判令号房屋归其所有。徐某认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其效力应当大于房产处理协议。虽然两份协议是在同一天签署的,但是无法确定协议签署的先后顺序。如房产处理协议签订在先,应当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为准;如离婚协议书签订在先,房产处理协议是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又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鉴于目前房屋尚未办理过户,徐某有权单方撤销赠与。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房产处理协议中明确写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号房屋归女方所有,之后对房屋的权属做进一步安排,同时写明本约定是对离婚协议的补充约定。从行文内容上看,可以判断房产处理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之后签署。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予以维持。
法典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三
男方以不让探望孩子为由
拒付10万元
案情回顾
陈某与冯某系夫妻,育有一子冯小某。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孩子由女方陈某直接抚养生活,男方冯某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元,直至儿子成年,冯某每月可以探望儿子两次。另外双方约定在女方要求下,男方同意给女方20万元人民币,分两次支付,首次10万元在办理离婚当日交付,第二次10万元两年后交付。离婚后,冯某向陈某支付了首笔10万元和冯小某半年的抚养费,但是第二笔10万元却迟迟没有交付。年初,陈某起诉要求冯某支付剩余的10万元。冯某辩称女方一直阻止其探望儿子,故拒绝支付剩余的10万元。
经审理查明,男方探望意愿的落空是孩子不希望父亲进行探望。离婚协议既包括双方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也包括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的安排,其中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不同于商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对价合同,不宜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同时履行抗辩权,因此男方不能以未探望孩子为由拒绝支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冯某向陈某支付剩余10万元。北京一中院二审予以维持。
法典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有问有答
Q:双方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没有共同债务,但在离婚一年后,男方拿出一张婚姻存续期间的50万元欠条,女方对此不知情,需要和前夫一起还款吗?
如果在欠条上没有女方本人的签字,50万元也没有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在离婚协议中又明确约定无共同债务,那么女方对这50万元并没有偿还的法定义务。
Q:离婚后才发现有在离婚时没有处理的财产,双方能否再签一份离婚协议?
离婚时有财产未处理,离婚以后发现的可以双方协商。经协商后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可以作为原离婚协议的补充。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原标题:《“每日学堂”
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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