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将有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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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继《电视剧母版制作规范》之后,广电总局拟出台又一重要规范。

5月25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了《关于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公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了中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的要求,包括译制原则、翻译要求、字幕制作要求、后期制作要求等多个环节的质量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版权方、译制机构及播出机构等对于节目的制作、译制、交换和播出。

《译制规范》提出,译制应遵循准确性、适应性、同步性、先进性和艺术性原则,确保实现高质量译制,帮助国外受众理解和欣赏中国节目,提高节目传播效果。

译制应忠实于原节目,应完整、准确地传达节目的内容信息、思想情感、价值观念、艺术风格等;应遵守目标语言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目标语言国家国情民情、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种族肤色、风俗习惯、语言表达等;译制应做到声画同步、声画对位,并应与配音、字幕、画面同步等要求。

对于翻译要求,根据《通知》,字幕包括台词字幕、说明性字幕、片名、片头字幕、片尾字幕、歌曲名称、歌词或歌词大意字幕。

节目中出现的手机短信、社交媒体信息、邮件、信件等影响受众理解节目内容的画面信息,应翻译并制作说明性字幕。

台词翻译应简洁易懂,应符合节目类型定位和角色身份、性格特征,应准确生动呈现节目的内容信息、思想感情和艺术风格。

对于配音要求,《译制规范》特别强调,同一节目,宜尽量避免一名配音演员为多个角色配音,不同角色的配音应有明显的辨识度,同一角色的配音应由同一名配音演员完成,全片保持一致。

对于片尾制作,片尾字幕可出现翻译者、配音导演、配音演员、制作人员等译制人员名单,中国港澳台人员应添加中国相应地区标注,外籍人员应添加国籍标注。演职人员字幕、歌词或歌词大意字幕、原片字幕等应无相互遮挡。

以下为《通知》详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国际司关于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公示的通知

根据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制定程度要求和计划安排,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组织相关单位编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规范》行业标准。为进一步听取社会意见,现对已通过全国广播电影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的报批稿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国际司提出,并明确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公示时间:年5月25日至年6月3日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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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man

nrt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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