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完达山卡地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

                            

一、刘某与李某涵、朱某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01民初97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民终号

案情简介

刘某系哈尔滨A大学教师,朱某系哈尔滨B大学教师,李某涵原系B大学学生。年10月,刘某完成《渤海靺鞨绣》一文的创作,拟收录在《中国工艺美术全集黑龙江卷印染织绣工艺陶瓷篇》。朱某受邀撰写有关家具设计方面的文章,约稿单位向朱某提供署名作者为刘某的《渤海靺鞨绣》电子版作为文章格式的参考。年春季学期,朱某作为李某涵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在得知李某涵研究生毕业论文研究方向与靺鞨绣有关,即将署名为刘某的《渤海靺鞨绣》一文电子版拷贝给李某涵。后李某涵撰写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的题材解析》一文,该文在经过朱某修改后,由李某涵向某杂志社投稿。该杂志社在某期杂志上刊登了该文章,署名第一作者李某涵、第二作者朱某。刘某在中国知网上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渤海靺鞨绣的题材解析》一文后,经与李某涵、朱某联系,李某涵认可该文构成对刘某享有的《渤海靺鞨绣》著作权的侵害。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涵、朱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刘某损失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举示的证据可证明其是《渤海靺鞨绣》的著作权人。李某涵、朱某通过阅读《渤海靺鞨绣》的电子版,应当知晓刘某系著作权人的事实。由李某涵执笔、朱某修改并分别署名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的侵权文章,公开发表于某杂志上,该文大量抄袭了尚未公开发表的《渤海靺鞨绣》一文中“题材探析”部分的内容,故李某涵、朱某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刘某对《渤海靺鞨绣》“题材探析”部分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李某涵的行为构成剽窃他人作品,朱某在对侵权文章进行修改时,不但没有制止李某涵的抄袭行为,还作为第二署名作者与李某涵一同公开发表侵权文章,故朱某与李某涵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李某涵、朱某停止侵害刘某的著作权,在互联网上撤除侵权文章,连带赔偿刘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元,并在报纸上发表向刘某赔礼道歉的启事。

典型意义

我国采用著作权自动取得和保护制度,创作作品完成后,即使尚未公开发表,同样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论文抄袭对学术道德和科学研究的危害性较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将权利文章抄袭、剽窃并发表,即使没有获利,也应承担侵害作品发表权、署名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所涉“渤海靺鞨绣”作为靺鞨、女真、满族刺绣工艺的民间艺术代表,在东北满族地区流传千年,于年入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名录。刘某经过大量调研走访,完成《渤海靺鞨绣》一文的创作。因李某涵、朱某发表侵权文章并被多家网站转载,导致刘某《渤海靺鞨绣》“题材探析”部分未能公开发表,对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造成侵害。李某涵、朱某虽因学术剽窃行为已经被所在学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但不能由此免除其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本案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制止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案例警示作用,入选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二、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与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01民初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民终号

案情简介

凯撒名尊国际酒业(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撒名尊公司)于年6月7日获准注册第号“

”商标,于年3月7日获准注册第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2类,包括啤酒。多年来,凯撒名尊公司系列商标经凯撒名尊公司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及良好的认知度。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于年1月23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为法团,系有限公司,于年1月2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网上查询中心查询,该公司董事李某为大陆居民,其身份证号码地区编号属于山东省临邑县。临邑起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航公司)于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第号“罗萨克Rossak”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啤酒、无酒精的啤酒、调味啤酒。后起航公司作为第32类第号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给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进行使用。山东青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源啤酒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临邑县)与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就青源啤酒公司受托生产啤酒事项,于年2月1日签订为期一年的《委托加工协议》,其中约定了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责任承担。年6月17日,凯撒名尊公司向青源啤酒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青源啤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包含“凯撒”字样的啤酒,并停止任何方式侵害凯撒名尊公司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年8月31日起,凯撒名尊公司从网店及哈尔滨市部分超市、仓买购买了被诉侵权啤酒,并进行了公证取证,被诉侵权啤酒其包装箱及易拉罐正面均自上而下印有男人头像、“Rossak”“精酿黄啤”“BEER”“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或“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等字样,其中部分被诉侵权啤酒系青源啤酒公司在《委托加工协议》期满后生产。另查明,被诉侵权Rossak精酿黄啤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企业为青源啤酒公司,中国糖酒网青源啤酒公司产品介绍中“德国凯撒精酿黄啤”,所属企业为青源啤酒公司。凯撒名尊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青源啤酒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啤酒包装上的“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虽为相关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企业名称,但使用方式是在包装正下方以较大字体使用,系突出使用上述企业名称,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诉侵权商品为罐装啤酒,其包装上突出使用的企业名称主要识别部分为“凯撒”,与凯撒名尊公司经核准使用在啤酒上的涉案注册商标文字相同。凯撒名尊公司举示的公证取证的实体店及线上超市销售、宣传证据亦能够证明,被诉侵权啤酒在市场销售环节,已经实际产生了使相关公众误认的后果。故被诉侵权商品突出使用“德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美国凯撒啤酒有限公司”字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侵害了凯撒名尊公司的两个涉案注册商标权。青源啤酒公司作为专门生产啤酒的企业,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涉案“凯撒”注册商标及商品理应知晓,其作为生产啤酒的受托方,亦明知有义务对被诉侵权啤酒涉及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查。在此情况下,青源啤酒公司仍受托生产被诉侵权啤酒,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因侵权被诉后仍继续生产,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青源啤酒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形式、主观故意明显、侵权商品种类及数量多、覆盖地域范围广及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方式、获利能力等,并考虑凯撒名尊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及其商品的知名度及该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判决青源啤酒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赔偿凯撒名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诉侵权商品虽使用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企业名称,但系在包装显著位置对该企业名称整体突出使用,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系商标性使用,且与涉案商标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定构成商标侵权。受托加工方作为生产规模较大、经营时间较长的专业厂商,应对受托生产商品相关知识产权是否经过合法授权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在明知或应知可能涉嫌商标侵权情况下生产侵权商品,且在合同期满及被诉后仍未停止,应认定为具有侵权故意。本案侵权方式相对隐蔽、侵权手段间接,有故意规避法律之嫌,且生产规模较大,法院认定被告构成侵权,并判处较高额度赔偿金额,有利于从生产源头制止侵权。

三、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九三农垦建边农场兄弟制油厂、安达市天扬粮油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02民初10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民终号

案情简介

九三粮油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三粮油集团)先后获准注册第号“

”商标、第号“九三”商标、第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食用大豆油,且第号“

”注册商标在第29类食用大豆油商品上为驰名商标。九三粮油集团许可九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三食品公司)使用,并授权九三食品公司以其名义进行与前述商标有关的维权活动。多年来,经九三食品公司的经营,“九三”食用油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年10月30日,九三食品公司在齐齐哈尔百花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花超市)购买“飨九三”大豆油、“豆都九三”大豆油各一桶,并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封存实物正面分别有“豆都九三”及“飨九三”字样,字体较大,比较醒目。上述两件被诉侵权商品上均显示“委托方:九三农垦建边农场兄弟制油厂(以下简称兄弟制油厂);被委托方:安达市天扬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扬公司)分装”。“豆都九三”商标系案外人黑龙江九三农垦泽邦农副产品经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一审诉讼期间,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另,兄弟制油厂经营者黄某在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申请了第号“飨九三”商标,尚未获准注册。九三食品公司以兄弟制油厂、天扬公司、黄某生产被诉侵权商品,百花超市销售被诉侵权商品,侵害其“九三”系列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九三”文字标识的食用油,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豆都九三”“飨九三”的显著识别部分都是“九三”,与九三粮油集团的“九三”系列商标主要呼叫部分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且使用在同种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或生产者与权利人的关系产生错误认识。九三粮油集团“九三”品牌食用油在全国市场,特别是东北地区具有极高知名度,其他大豆油生产商或销售商在标注大豆油商品产地时,应当规范标注地名,以合理避让“九三”注册商标。兄弟制油厂、天扬粮油公司、百花超市在使用“豆都九三”商标时,该商标虽尚未被宣告无效,但因各被诉侵权主体明知其使用的商标侵害他人在先权利,均存在明显恶意,故在先权利人可以主张各被诉侵权主体的商标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同理,“飨九三”商标初审公告后在被诉侵权商品上的使用,具有攀附案涉“九三”商标声誉的故意,亦不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判决兄弟制油厂、天扬粮油公司、百花超市、黄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兄弟制油厂赔偿九三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元,天扬粮油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百花超市对上述款项承担50%连带赔偿责任,兄弟制油厂、天扬粮油公司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说明,以消除对九三食品公司的不良影响。

典型意义

九三集团是黑龙江省首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其在食用大豆油商品上注册的第号“

”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强大的品牌影响力。近年来,个别商家为了傍名牌、搭便车,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XX九三”商标,攀附驰名商标声誉。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豆都九三”虽经案外人注册,但在诉讼期间被宣告无效,被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飨九三”商标尚未获准注册,不具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上述二标识与九三粮油集团的“九三”系列商标构成近似,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与权利人的关系产生错误认识,且兄弟制油厂、天扬粮油公司、百花超市在使用“豆都九三”商标时,主观上存在恶意,并不构成正当使用,故法院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商品的生产、销售者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四、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某等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黑81民初24号

案情简介

北大荒垦丰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丰公司)拥有“V.”“德美亚”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年、年在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包装上使用了上述两个商标。年10月至年4月间,马某、黄某、陈某商议认为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受市场欢迎,产生将散装种子灌装至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包装袋进行销售的想法,并约定所获利益马某分得50%、黄某分得25%、陈某分得25%。年10月起,马某、黄某购进约61吨散装玉米种子,并由马某完成精选、包衣后发往佳木斯市,黄某、陈某负责接收。在此期间,马某找到杨某,转给其10万元,供其收购垦丰公司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包装袋使用。杨某找到战某,年3月至4月期间,二人共收购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包装袋条,并从中获利。黄某取得包装袋后,在未经垦丰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佳木斯市雇佣人员灌装散装玉米种子,并对外销售,陈某从中予以帮助。至年4月18日,马某、黄某、陈某共销售假冒的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共接收、扣押、冻结陈某、战某、马某、黄某的赃款合计2,,.89元,并扣押了自动薄膜封口机、吹风机、熨板等作案工具和假冒注册商标的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袋。年底,李某与张某等3人签订了销售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销售合同。年3月,李某因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遂找到马某、黄某购买“德美亚3号”玉米种子。为避免引起张某等3人怀疑,李某要求马某、黄某将种子直接发往哈尔滨市,李某在哈尔滨市接到货物后再发给宝泉岭的张某等人,其非法经营数额为1,,元。黑龙江省宝泉岭人民法院于年3月22日作出()黑刑初17号刑事判决,认定马某、黄某、陈某、杨某、战某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黄某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黄某应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或宣告缓刑,并处人民币1元至21万元不等罚金,对违法所得、作案工具及涉案种子予以没收。刑事判决作出后,垦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等人连带赔偿侵犯商标权赔偿金万元。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就本案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等人对于使用垦丰公司包装袋进行种子销售的事实没有异议,且已被生效刑事判决确认,故其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垦丰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玉米种子上使用与垦丰公司相同的注册商标,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对垦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刑事判决已确定马某等人的犯罪行为均具有侵害垦丰公司商标权的故意,且情节严重,故垦丰公司主张对于马某等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马某、黄某、陈某赔偿垦丰公司经济损失万元,李某、杨某、战某对于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万元、万元、57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综合运用刑事制裁及民事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击种业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马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玉米种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给国家种子安全、粮食安全造成极大隐患,法院在另案刑事判决中已依法追究马某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本案中,垦丰公司作为案涉种子的注册商标权利人,诉请惩罚性赔偿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支持垦丰公司提起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应结合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及主观恶性的大小确定。马某等人的侵权行为,已符合恶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在追究刑事责任基础上,对侵权人适用惩罚性赔偿,增加了违法成本,弥补了权利人的损失,为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哈尔滨广播电视台与张某、邱某楠侵害名称权及商标权纠纷案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黑01民初号

案情简介

哈尔滨广播电视台通过将第1930号“

”注册商标作为台标使用,为案涉商标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张某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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